在“一带一路”与哈萨克斯坦“光明之路”政策的协同发力下,这片中亚沃土成为中企海外拓展的重要目的地。能源开发、基建工程、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合作机遇持续释放,但多数投资者往往聚焦于显性的股权限制、税率标准等常规风险,却容易在政策细节与实操衔接的地带栽跟头。
结合哈国法律政策,本文拆解四类易被忽视的隐形风险,提供差异化合规思路。
1
优惠政策的“反向约束”
红利与风险并存
哈萨克斯坦通过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》确定了“内外资平等”原则,仅对优先名录内项目提供优惠(例如机械制造、食品加工、农业、冶金等产业),且优惠力度与投资规模直接挂钩。
许多企业只盯着“免税期”“补贴款”,却忽视了优惠政策附带的刚性约束,最终陷入“拿优惠易、守优惠难”的困境。
1.1
经济特区的“投资对赌”陷阱
2024年1月1日起,根据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法》的规定,哈国经济特区实行差异化优惠:即投资越多,优惠越多(税收优惠期限从7-25年不等),还可享受增值税返还、手续简化等便利。
但这背后隐藏着严格的“投资承诺兑现机制”: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注入资本金并达到产能目标,若未达标,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已减免的全部税款,并按日加收0.1%的滞纳金。
1.2
行业补贴的“本地化枷锁”
新能源、高端制造等鼓励类行业虽有设备进口免税、电价补贴等政策,但普遍附加本地含量要求。
以风电项目为例,不仅要求30%以上零部件本地化采购,还需配套培养本地技术团队,定期向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提交本地化进度报告。未达标企业将被逐步取消补贴,甚至面临15%的附加税处罚。
规避风险提示:
(1)签订投资协议前,明确产能、本地化等量化指标;
(2) 建立优惠政策跟踪台账,季度执行目标,定期与主管部门对接确认;
(3)涉及AIFC管辖的优惠申请,优先聘请熟悉其规则的律师参与材料筹备。
2
外汇与税务的双重监控
哈国外汇管制的复杂性远不止“利润汇出审批”,2024年修订的《外汇管制法》赋予税务机关外汇监管职权后,形成了国家银行与税务机关的双重监控体系,资金流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触发合规风险。
2.1
交易登记的“金额陷阱”
多数企业知晓大额交易需登记,但对不同主体的额度标准与登记要求混淆不清:居民企业与非居民发生50万美元以上的贷款、知识产权转让等交易需强制登记,而非居民企业仅需对5万美元以上交易向银行提交数据。
更需要注意的是“隐性关联交易”:中企通过第三国子公司与哈国项目公司发生资金往来,若未明确标注交易实质,可能被认定为“规避登记”,面临资金冻结风险。
2.2
资金入账的“性质核验”
外资企业从境外汇入资金时,需精准申报资金性质(投资款、借款、服务费等),且需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链。
此外,居民企业之间的付款必须以坚戈结算,即使是外资控股的本地企业,也不得以外币进行境内交易。
2.3
税务核查的“追溯风险”
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外汇交易进行穿透式核查,重点关注“资金流与业务流匹配度”。
若企业存在“有收入无外汇汇入”“外汇支出无对应成本”等情况,将被认定为逃税嫌疑。
2024年就有中资企业因出口收入未及时汇回境内,被追缴税款并列入“重点监控名单”,影响后续融资与政府采购资格。
规避风险提示:
(1)设立外汇专员岗位,对接授权银行的外汇管理部门,提前确认交易登记与入账要求;
(2) 跨境资金流动附全套证明材料;
(3)定期开展外汇与税务合规自查,确保资金流、合同流、发票流“三流一致”。
3
公司注册、经营过程中的合规性风险
3.1
公司注册投资
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:
一方面,需要完成中国的ODI备案(对外直接投资备案),整个过程通常耗时2-3个月,涉及发改委、商务部和外汇局三大部门;
另一方面,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有准入限制,如某些矿产领域需本地合作伙伴。
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哈两国法规,特别是关注税收政策,避免双重征税风险。
3.2
用工合规的“隐性红线
哈萨克斯坦明确规定外籍员工不得超过总用工人数的30%,外籍专家、熟练技工不超过10%,劳动合同也须使用俄语或哈语版本,解雇员工需提前1个月通知并获工会同意,私下解雇可能面临罚年薪3倍的重罚。
此外,每年9月1日前,用人企业需要向各州、阿斯塔纳市和阿拉木图市社会计划和就业局提交外籍劳务配额申请。
3.3
公司注册投资
重工业、矿产开发等项目的环保许可审批周期长达1-2年,且需通过公众听证环节,若周边居民反对,可能直接导致审批失败。
通信、建筑等领域的许可证需每2-3年复核,复核时不仅检查资质,还会追溯过往运营合规性。
规避风险提示:
(1)注册阶段委托哈国政府认可的机构代办,确保文件合规性;
(2)制定《用工合规手册》,明确用工、工资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操作标准,定期开展内部核查;
(3)建立许可台账,标注有效期与复核要求,提前启动复核准备工作。
4
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
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定
哈国法院对涉及矿产开发权、土地租赁等与国家资源相关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,即使合同约定了国际仲裁,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
根据《哈萨克斯坦民事诉讼法典》规定,下列诉讼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:
(1)有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权利的诉讼,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;
(2)基于运输合同对对承运人提起的诉讼,由承运人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;
(3)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、无国籍人的离婚诉讼,夫妻双方住所均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;
(4)特别程序案件:包括确认亲子关系、追索抚养费、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(原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)、合同履行地诉讼(合同载明履行地点)、遗产继承相关诉讼(遗产所在地或继承开始地法院管辖)等,均适用专属管辖规则;
(5)国际金融中心专属管辖:不违反哈国签订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前提下,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(AIFC)法院对AIFC参与者之间的争议、基于AIFC法律的交易争议等拥有专属管辖权。
规避风险提示:
在起草合同时,精准识别专属管辖范围。可选择“双轨制”争议解决路径:针对可能触及专属管辖的争议,约定“先协商,协商不成则提交哈国主管部门行政裁决,对裁决不服的,可就行政行为合法性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”。
哈萨克斯坦的投资价值从未褪色,但政策的细致性与执行的刚性,要求中企必须摒弃“经验主义”思维。
中国投资者只有充分了解并遵守哈国当地法律法规,才能在这片充满机遇的土地上实现稳健与长远发展。
从优惠政策的条件拆解到用工合规的日常管理,再到争议解决的路径设计,每一个环节的合规到位,都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石。
律 师 简 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