想把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,你得这么用!

来源: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
作者:诚公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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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〉的决定》显示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,这意味着微信、微博等聊天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。


什么是电子数据


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〉的决定》中的第十四条规定


电子数据包括下列电子数据及文件:

◾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
◾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

◾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
◾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

◾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。



以下内容以微信为例


①可作为证据的表现形式


1.文字微信记录。

2.图片微信记录。

3.语音微信记录。

4.视频微信记录。

5.网络链接记录。

6.使用支付、转账、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。



②如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?


目前,关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,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:


1.对方当事人自认;

2.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;

3.网络实名、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;

4.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。


注意:

如果聊天记录存储在云端、区块链中、不可被篡改,且可以随时调取,那么聊天记录就是真实的,可以作为有效证据。


但是微信团队曾公开发布声明,微信不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,以下是微信声明全文:


1. 微信不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,聊天内容只存储在用户的手机、电脑等终端设备上;

2. 微信不会将用户的任何聊天内容用于大数据分析;

3. 因微信不存储、不分析用户聊天内容的技术模式,传言中所说‘我们天天在看你的微信’纯属误解。

请大家放心,尊重用户隐私一直是微信最重要的原则之一,我们没有权限、也没有理由去‘看你的微信’。”。


虽然根据诉讼法规定,在法院审理案件时,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。


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,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:微信用户、微信公众号、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;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。


但对于微信聊天记录,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,法院无法调取。


这种情况下,如何让自己的材料证明力度有效呢?通过以下案例来分析:


案例:

舒某与任某某是同事兼合租房屋的室友关系,2018年至2019年期间,任某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舒某借款。


出于对任某某的信任,舒某共向其出借105100元。之后任某某未还款,舒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任某某催收欠款无果后,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,要求任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5100元,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。


在庭审偶成中,舒某称,对方的支付宝账户,是经过了实名认证的,并且绑定了手机号。


为了求证事实真相,法院当即验证其支付宝账户,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。此外,舒某为了增加自己的可信度,还用微信搜索了对方支付宝绑定的手机账号,查询出用户“CJ”,两人早已互加好友,并设置备注名为“采购部任某某”。



此外,舒某当庭提供了两人之间的转账记录。舒某称,因碍于人情,任某某多次频繁借款,但未出具借条。


经庭审质证,法院予以认定。这起好友之间的借款纠纷的真相,终于因电子证据而浮出水面。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,欠款人也受到了应有的裁决。


提示:

在使用微信、QQ等工具进行借贷、合同签约时,应确认对方的真实信息,对实名认证截图予应保留。



提供微信相关证据时

要注意什么?


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〉的决定》中的第十四条规定


电子数据包括下列电子数据及文件:

1.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。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。


2.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。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,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、头像等信息,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。


3.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。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,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,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。



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数据


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,原始载体包括储存


相关疑问:


1.问:所有的聊天记录都能作为证据吗?如何使证据更有效?


答:符合关联性、真实性、合法性原则的记录可视为证据;在交流敏感内容时,可先与其进行语音确认(语音添加至“收藏”后,讯息同步至云端后台),重要信息如合同、借条等要求其拍照,以上记录可证明其本人操作。


2.问:电子邮件签约回复“同意”后毁约,可以当做证据吗?


答:合同法中的书面形式,包括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回复“同意”后,系对邮件内容的承诺,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系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,属于电子证据范围。


3.问:如果一方删除所有记录,另外一方删除部分记录,还能作为证据吗?


答:可以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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