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3期
案例分享
近期,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公司委第43期学习分享会如期举行,本次分享会由刘方惠律师主讲,刘律师以“某L公司案”为切入点,围绕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、司法裁判思路、原被告举证与抗辩策略,以及解散与清算的程序衔接展开。
1 案情:某L公司解散纠纷案概览 原告:A、B合计持股44%
被告:某L公司
第三人:C,持股56%,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,实际运营管理公司
诉请事由与背景:2020年12月,A、B、C共同注册某L公司。经营一段时间后认为不达预期,2021年2月决定关闭公司。随后C携公章消失,公司关门。A、B请求法院解散公司。
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:公司是否已陷入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僵局状态,以及司法解散是否为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唯一途径。
2 核心法条与司法观点 (一)核心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2023年修订)第二百三十一条: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
(二)司法解释界定的受理情形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第一条列举:
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(大)会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;
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,持续两年无法作出有效股东(大)会决议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;
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(大)会解决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;
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。
(三)最高院裁判观点提炼
核心是“公司僵局”:实质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,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转,无法对公司事务作出有效决策。
盈利与否非关键:即使公司盈利,若内部决策机制失灵,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损,仍符合司法解释条件(指导性案例8号)。
审查“人合性”丧失: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间信任为基础,若信任关系破裂且无法修复,即丧失存续的核心基础。
穷尽“其他途径”:法院将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已尝试股权转让、股权回购等替代性解决措施,司法解散是最后的救济手段。
3 案例剖析:某L公司案亮点解读 (一)如何认定“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”
核心点一:股东会机制完全失灵。查明事实:某L公司自2021年起,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。原告举证了“多次提议召开会议的邮件及微信记录”“向公司发函要求召开股东会议,函件因‘上门无此人’被退回”“经营场所人去楼空的照片”等证据。
主要观点:公司最高决策机构长期处于停滞状态,大股东失联,人合性基础丧失,无法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,已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“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”的法定情形。
核心点二:公司因无法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。查明事实:某L公司已停止经营两年以上,且因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。
主要观点:公司经营及治理结构完全瘫痪,早已陷入僵局,符合“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”的实质要件。
本案裁判要旨:认定公司僵局不应仅看经营效益,更应审查公司决策机制是否失灵、人合性基础是否破裂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是认定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重要因素。
(二)如何证明“股东利益重大损失
从“股东投资目的落空”角度展开:公司设立的根本经营目的已无法实现,股东不仅无法获得投资回报,连最基本的分红权、知情权、表决权等法定权利也被架空,无法正常行使。现有状态持续保持,将进一步损害股东利益。
大股东C失联,有滥用控制权进行违法活动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性,但目前公司无重大债务、无劳务纠纷。
(三)如何证明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”
司法解散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最后手段,法院审理中贯彻“穷尽其他救济途径”的审慎原则,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已尝试所有可能的非司法解决方案。
4 类案分享:司法裁判的共性与差异 (一)指导案例8号
林某与戴某系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,各占50%股份。双方就股东会决议、公司解散与清算、财务账册等问题存在矛盾,某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曾两次组织调解未成功。林某清诉请解散公司。
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两股东陷入僵局,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,不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,判决驳回诉请。而二审法院认为,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,应从权力机构、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运行现状入手综合分析;公司是否盈利并非判断必要条件。两股东之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,公司长期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僵局,继续存续将进一步损害股东利益。故,二审撤销一审判决,解散公司。
裁判启示:公司僵局的认定不依赖于盈利状态。即使公司盈利,只要内部治理机制失灵、人合性基础丧失,即可能判决解散。该案与某L公司案存在典型共性,均指向公司治理僵局。
(二)对比启示
核心共性:治理审查。法院审理公司解散案件的核心逻辑,始终聚焦于审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失灵,即股东会、董事会等权力决策机构是否陷入持续、无法正常运转的僵局,导致公司事务无法推进。
典型差异:成因与现状。触发原因既有股东持股比例对等引发的表决僵局,也有大股东与小股东矛盾激化导致的人合性彻底破裂;经营状况并非单一走向,部分在僵局中仍保持盈利,部分已停止经营、资产流失或严重亏损。
判决关键:本质判定。司法裁判关键不在于公司当下是否盈利,而在于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已经完全瘫痪,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僵局,导致公司目的无法实现。
总结:无论公司盈亏几何,只要内部治理陷入不可调和的瘫痪,无法形成有效决策,就具备了解散的核心法定条件。
5 实务总结:诉讼策略与要点提示 (一)原告方诉讼策略与证据准备
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基石。原告需围绕公司僵局的三大法定要件,形成完整、严密的证据链条。
证明“经营管理严重困难”:重点收集股东会无法召开、无法形成决议的函件、沟通记录,以及董事之间冲突的具体事件、工商登记异常,以证实公司决策机制彻底失灵。
证明“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”:利用财务报表、审计报告佐证资产减损与亏损扩大;辅以合同终止、员工遣散、场所空置等证据,证明公司经营已陷入实质性停滞。
证明“穷尽其他救济途径”:举证与其他股东就股权回购、转让、减资的协商记录,以及股权对外转让无人承接的证据,以证明司法解散是最后的救济手段。
(二)被告方抗辩思路与应对策略
否认公司僵局:举证证明股东会、董事会仍在依法、正常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;说明股东或董事间的分歧属于商业经营中的正常争议,并未造成公司决策和管理机制的彻底瘫痪;以实际经营数据佐证公司仍具备持续运营能力,业务未受实质性影响。
否认利益重大损失:通过审计报告、财务报表等核心数据,证实公司资产结构稳定,经营现金流健康,甚至处于增值状态;论证原告诉称的“损失”并非客观、重大且不可逆,而是短期的市场波动或经营调整,未实质性损害股东根本权益。
主张替代解决途径:主动向法庭提出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,如合理的股权收购价格、公司分立或业务重组计划等;同时举证证明原告在诉讼前并未穷尽内部救济手段,甚至拒绝了被告提出的合理调解与解决方案,以此说明解散公司并非必要选择。
(三)另行申请强制清算,公司才能注销
不能同时干两件事:一边起诉解散,一边申请强制清算,法院不受理清算。
最高院观点: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,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,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。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,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,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。
程序路径:解散判决生效后,再申请清算;原则上仍应由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,只有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,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。
(四)风险提示与替代性解决方案
风险提示
举证难度大:原告需就“经营管理严重困难”“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”等核心要件提供充分、确凿证据,实践中取证阻力大。
法院态度审慎:法院倾向维持公司存续,严格审查解散条件,避免因股东矛盾轻易否定公司主体资格。
周期长成本高:诉讼程序复杂,审理周期漫长,且需承担高额律师费、诉讼费,时间经济成本高昂。
替代性方案:高效务实的破局之道
股权内部转让/回购:由一方股东收购另一方股权,或公司回购异议股东股权,快速实现股东退出,化解僵局。
公司分立:将公司分割为两个或多个独立主体,让有矛盾的股东各自主导新主体,实现业务分离、管理独立。
股东除名:针对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等特定情形,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违规股东除名,净化股东结构。
股权托管: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托管公司股权与经营管理,暂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,化解直接冲突。
公司委各委员还就“为何不能将解散诉讼与强制清算合并为一个程序?小债权人是否有必要申请破产?解散诉讼中如何证明公司没有重大债务?股东除名是否有法律依据?”等实务问题进行了讨论。
合影留念
本期讲师
撰稿人:施智煜





